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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六十七)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对保障后续安全生产尤为重要,有必要作出专门规定,明确提出严格要求。

  对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施工的要求。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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