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所付出的努力!”日前,尧都区某村村民老杨欣喜地对检察官说,通过检察官们一次次的调查取证,污染隐患排除了,污染环境的企业整改了,环境越来越好,群众将变化看在眼里,纷纷点赞。
2021年8月11日,尧都区检察院受理了一件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经过审查,尧都区检察院发现该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迅速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组成联合勘查组到污染现场开展勘查工作,询问相关证人,利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进一步分析固定证据。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尧都区检察院认为涉案的源头企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集、贮存、处置废旧蓄电池的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与张某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而该企业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人。
经查,202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支某某、郭某商议共同经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与支某某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共计813.039吨,并拆卸含电解液的废铅蓄电池,将电解液排放、倾倒至该公司厂区西侧的空地里。在明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计100余吨;被告人尹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154.237吨。经鉴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废液排放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土壤环境损害面积约为100.89平方米,体积约为37.65立方米,土壤环境损害价值约为37650元。
2021年11月13日,尧都区检察院向尧都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张某某、支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张某某等人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8062元,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电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勘验、取证、调查……哪里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官们就出现在哪里。承办检察官郭瑞华告诉记者:“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尧都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努力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下一步,尧都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涉嫌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