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哲峰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对特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处罚。
2015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式样适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设置。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当前,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非常突出。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矿山、化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做法,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安全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实施注册安全师、劳动安全咨询师、安全主任、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等职业资格。